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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租房合同丢了能退押金吗?专业人士为你讲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-10-26 点击 评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我们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,一般都需要进行签订合同,对于出租人就要开具相关的收据。但是如果我们弄丢了租房合同和收据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?这就是大家要了解清楚的问题,才能知道如何解决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面祁广辉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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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租房合同和收据都丢了怎么办押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的《民法典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,《合同法》有效时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,届时与《民法典》相冲突的条款失效,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民法典》生效前的规定:《担保法》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,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,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,债权人为质权人,移交的动产为质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这些现金属于质押。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诉讼解决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租房合同和收据都丢了怎么办押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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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,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,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,债权人为质权人,移交的动产为质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,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,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,也可以依法拍卖、变卖质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后,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,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。